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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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集中稽

时间:2015-10-13 16: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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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氏县监察局

          ?卢氏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卢人社〔2015〕69号
 
关于对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集中稽核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套取或虚报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现象,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卢办〔2012〕56号)和县纪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杜绝虚报冒领待遇现象的通知》(卢纪发〔2013〕3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5年度我县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集中稽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核范围及对象
    此次稽核主要对全县367个行政村(居委会)60周岁以上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人员的参保与生存状况进行确认,重点核查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过程中因死亡、迁出等原因出现的虚报冒领待遇行为。
    二、稽核办法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稽核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稽核工作具体负责,由乡(镇)及其劳动保障民政所组织人员进行实施,劳动保障民政所具体经办,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稽核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各村逐村逐户逐人对稽核对象进行核查。
    (一)县城乡居保中心向各乡(镇)提供待遇领取人员核查名册、核查汇总表、稽核告知单,各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按照名册逐村逐户逐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汇总及时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
    (二)各乡(镇)要按照村村核查、人人见面的原则,采取听汇报、看资料、阅档案、进村入户查看等办法,对稽核对象进行核查。开展稽核工作前,提前两日通知被稽核行政村(居委会)做好组织准备工作,稽核工作人员进村后要与相关村(居委会)干部和全部领取待遇人员见面座谈,听取各行政村(居委会)对本村待遇领取人员管理状况的汇报,重点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了解待遇领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为群众解疑答惑。
    (三)由村干部采取集中或者分片的方式召集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集中稽核,每一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都必须参加稽核,核查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到核查现场查验。稽核当日未到场接受核查的人员,限期15日内到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接受核查,通过以上方式仍未按时、按要求进行稽核的人员,由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造册登记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四)各乡(镇)在开展核查工作中,对死亡人员要准确标明死亡时间,对外迁人员要注明迁出时间,并在核查当月将死亡核查结果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由稽核股按时停发其待遇,各乡(镇)在开展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追回虚报冒领的城乡居保养老金。
    (五)各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和各行政村(居委会)在这次稽核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本辖区、本村参加核查(迁出)的待遇领取人员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要张贴到醒目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0天。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虚报冒领人员进行举报。县城乡居保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398—7873177,对所举报问题及时给予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
    三、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稽核工作从2015年10月20日开始,各乡(镇)要于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各项核查工作任务,并于12月31日前及时追回虚报冒领人员虚报冒领的社保基金。
    四、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责任分工。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待遇领取人员虚报冒领现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城乡居保集中稽核工作。各乡(镇)要迅速召开乡镇干部、各行政村(居委会)干部和协办员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一把手要亲自安排部署,主管领导要全面负责,各劳动保障民政所长要具体负责做好各村的稽核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追回虚报冒领的社保基金;各村干部主要负责组织好本村所有待遇领取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核查,确保无一遗漏,同时要按照县、乡要求及时核清本村虚报冒领人员,及时追回冒领的社保基金。
    (二)要加强督导检查。为了切实保障此次城乡居保集中稽核工作取得实际效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有效监管,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将组织人员组成督导组,到19个乡(镇)的部分行政村(居委会)进行督导检查,对各乡(镇)在稽核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收集汇总,并上报县城乡居保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处理。
    (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此次稽核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由领导小组决定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任何以隐瞒、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多领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县人社部门责令各乡(镇)劳保所依法追缴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对虚报冒领人员处于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负责任的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及其相关责任人,涉嫌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未按期按要求完成稽核目标任务的,将按照考评工作有关规定扣除责任目标分数并取消相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冒领的养老金不能按时追回的乡(镇),由财政局在年终决算时从各乡(镇)财力中代扣、转移支付并上交县城乡居保财政专户。
    (四)要强化考核奖惩。本年度稽核工作结束后,按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组织考核评比,进行优劣奖惩。对在稽核工作中圆满完成本年度稽核任务、工作成效好的乡(镇),将在年终考评中适当加分,并在全县通报表扬;对在稽核工作中不负责任、出现工作失误的乡(镇),将按管理权限严格追究工作责任,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五)要完善管理机制。各乡(镇)要以此次集中稽核工作为契机,按照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坚持抓长效、建机制,并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待遇领取人员稽核管理模式。要尽快推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每月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和督促,使这项制度尽快覆盖本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居委会、社区),确保我县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工作长期保持透明公开,有效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稽核工作,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参保减员情况,继续实行日常稽核月报告制和零报告制,各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要于每月5日以前将该月稽核结果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在日常稽核工作中没有减员的行政村(居委会)实行每月零报告制,也要及时上报稽核结果。要进一步强化协同稽核工作机制,县财政局、公安局、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等部门要协助县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做好待遇领取人员生存(减员)状况和重复领取状况协同核查工作,以便于从源头上杜绝套取或虚报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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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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