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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以地方法规保护白天鹅的条例出台

时间:2017-11-08 08:19:11

   为了加强本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三门峡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条例》以地方法规保护白天鹅,在全国尚属首例。

  白天鹅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全球易危物种。三门峡市作为白天鹅重要的越冬栖息地之一,2010年被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命名为“中国大天鹅之乡”,有“天鹅之城”的美称。为此,三门峡市先后通过了《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了《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措施。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各种矛盾日益突显,湿地与白天鹅的生存环境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为此,三门峡原有《决定》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细化,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调整的范畴。

  《条例》共六章,39条,明确规定:“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是本区域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白天鹅栖息地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重大问题”。《条例》还特别规定“每年10月至翌年3月为白天鹅越冬保护期。在此期间,禁止在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内开展捕捞、狩猎、垂钓,捡拾鸟蛋,放飞低空飞行器、行船、燃放烟花爆竹、鸣笛、闪烁射灯、驱赶惊吓,制造高噪声、高震动、强光等影响白天鹅栖息越冬的生产生活等作业活动”。同时《条例》还对各类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条例》是通过法的制定为全市人民进行一次白天鹅保护的普法宣传教育,用法的刚性为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该条例的独创性体现三门峡市的地方立法特色,也为三门峡市破解保护白天鹅与发展经济的矛盾,实现生态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平衡提供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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