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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5-12-28 11:35:24

    第一条  为满足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特殊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并已进行了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

    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特设岗位。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一般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设置级别根据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资格确定。

    第五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应低于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

    第七条  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等特殊情况需要,用人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原学者”、省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技术称号的高层次人才;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特设岗位具体规定的;

    (四)使用人才编制引进人才的;

    (五)省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原单位已聘用人员,或省辖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原单位已聘用人员的;

    (六)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急需紧缺专业人员的;

    (七)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八条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重点写明设置理由,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见附件);

    (二)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备案。具体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第36条规定办理;

    (三)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经备案聘用的特设岗位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统一政策,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数据库。

    第十条  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及等级确定。

    第十一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的非常设岗位,除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外,特设岗位人员一般聘用不超过两个聘期,在工作任务完成、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辞聘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中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后,符合条件的特设岗位聘用人员(除使用人才编制引进的人才外)通过竞聘上岗转入常设岗位的,变更聘用合同,原特设岗位自动核销。

    第十三条  特设岗位上的聘用人员转入其他岗位等级后,其聘用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对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情节的,应及时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 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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