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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备用 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时间:2017-08-18 18:52:57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提高局党组议事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与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部署,中央和省、市、县领导的重要讲话,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
(三)需要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全县人社系统干部的录用、培养、选拔、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议事与决策制度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
(二)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每位党组成员。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列席人员视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提议。视议题需要可请相关股室和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组会议的议题。党组成员和各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问题,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向党组会议汇报。
(四)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问题。对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做好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沟通协调,形成初步意见提出可供比较的方案。
(五)党组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决策。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由党组书记及有关党组成员共同酝酿,并及时与局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六)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需要时应提请会议表决。
(七)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党组会议讨论表决。
(八)党组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和以党组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九)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会议报告。
四、议事与决策纪律
(一)凡属党组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党组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责任。
(二)对党组会议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党组成员个人对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组会议的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组会议的决定。党组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组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党组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三)党组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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