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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时间:2017-08-18 19:08:00

一、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三)《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第二条。
二、服务对象
法人、公民。
三、申请材料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申请报告1份。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1份。
(三)场所房屋所有(租赁)证明1份。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1份。
(五)法人代表、股东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1份。
(六)5名专职工作人员身份、学历、职业资格证书1份。
(七)办公设施清单1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归档。
五、受理部门
卢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服务电话
0398-718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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